一、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1、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器等创业载体应安排 30%左右的场地, 免费提供给高校毕业生。有条件的地方可对高校毕业生到孵化器创 业给予租金补贴。
2 、 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 自办理个体工 商户登记当月起, 在 3 年(36 个月) 内按每户每年 12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 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 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 各省 、 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 准。
3 、毕业后创业的大学生可按规定缴纳“五险一金”。高校毕业 生 自主创业, 可申请最高 20 万元创业担保贷款, 对符合条件的借 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 贷款额度可适当提高; 对 10 万元以下贷款、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以及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信 用 良好的大学生创业者, 原则上取消反担保。对高校毕业生设立的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 300 万元。
4 、 实施弹性学制, 放宽学生修业年限, 允许调整学业进程、 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
5 、 对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 减 按 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年 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 减按 50%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应纳 税所得不超过 100 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6 、对月销售额 15 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按月 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 10 万元, 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 过 30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 水利建 设基金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 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地方 “六税两费”(资源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 税 、 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 、 地方教育附加)。
7 、 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满 1 年以上的离校 2 年内高校毕业生, 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具体办法由省级财政、人 社部门制定。
二、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
1 、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等符合条件人员人数达到 一定比例的, 可申请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由财政 给予贴息。 对小微企业吸纳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 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离校 2 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 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 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 2/3,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2 年。
2 、 对吸纳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 16—24 岁失业青年 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 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 用于见习单 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 害保险, 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 用率达到 50%以上的单位, 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对见习期未 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 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 贴。
3 、 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与之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 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给予最长不超过 1 年的社会保 险补贴, 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
4 、 对企业新录用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与企业签订 1 年以 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 1 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 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 取得职 业资格证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三、鼓励社会支持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
1 、各地区 、各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实验室以及科研仪器 、设施 等科技创新资源可以面向大学生开放共享, 提供低价、优质的专业 服务。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 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2 、 对国家级或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 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 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 免征增值税; 其自 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
3 、 符合条件的(投资 2 年以上) 创业投资企业 、 有限合伙制 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 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未上 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初创科技型企业的, 可按投资额的 70%抵 扣应纳税所得额; 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4 、 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 、微型企业及个体工 商户发放小额贷 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