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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学生资助篇

发布日期:2022-08-08 10:38:00 浏览次数:

乐通118手机官网学生资助篇

 

一、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激励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19]9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学生是指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专科(含高职)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确定的当年国家奖学金的总人数,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确定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

第七条 每年根据国家分配的奖学金名额,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推荐评审。

 

第四章 评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院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至省教育厅。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国家奖学金批复文件下达后,学院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二条 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奖励资助我院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19]9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在校的全日制普通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每年具体的奖励名额由国家财政部、教育部核定,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学院评审领导小组及评审委员会负责审议和决定有关国家励志奖学金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审批获奖者建议名单。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各系成立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系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和初评。

 

第二章  评审原则与名额分配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当年国家核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各系实际在校生人数确定各系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

(五)在校期间学习刻苦,成绩优秀,成绩处于班级或专业前列。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九条 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系提出申请,递交《安徽省本专科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系奖学金评审小组根据学生的申请,在学生班级或年级测评的基础之上,确定初评名单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条 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系报送的初评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单和材料,提出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一条 学生个人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系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评审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本单位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起申诉,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公示无异议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教育部主管部门核定。

 

第四章  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院财务部通过银行卡的方式一次性统一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奖励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学校为国家励志奖学金建立专门账户,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三、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设立了国家助学金。

第二条  为将党和国家对贫困家庭学生的关怀落到实处,做好我院国家助学金相关工作,按照国家财政部、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相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资助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高职(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其资助标准为全国平均每人每年3300元,实行分档资助,分为2--3档,分档标准为2000元、3000元、4500元。

第四条  我院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人数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按照年度实行等额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评选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5、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6、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评选资格:

1、在校期间受到违纪处分或有违法行为;

2、在评选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等。

第七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以及学院奖学金中的一种。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在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2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递交《安徽省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一条 系学生资助工作组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对各班上报申请助学金的学生进行审核、确定,并将《安徽省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乐通118手机官网国家助学金发放汇总表》报送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初核后报院评审领导小组审批,最终结果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将评审结果上报省教育厅。

第四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每年按10个月发放,学院财务处按月直接发放给资助学生。

第十三条 学院财务处按国家相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应接受院督导委员会、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院不予资助或立即终止资助: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助。

2、家庭经济情况发生明显好转。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我院校内资助管理办法(修订)

 

为了加强对我院校内资助经费提取使用管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2]145号、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民生工程普通高校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教助〔2008〕1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工作的通知》(教秘〔2009〕38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资助工作实际,特制定我院《校内资助管理办法》。

一、经费来源与管理

校内资助资金是指学校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所取得的学费收入中按一定比例计提资金并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和奖励优秀学生的专项资金。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学校每学年在取得学费收入的同时高职按5%比例计提,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二、经费使用范围

学院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给予学生主要资助如下:

(一)学校奖学金(包括洲胜奖学金、综合素质奖学金、学院奖学金、特殊贡献奖学金);

(二)校内助学金(我院设立的关爱助学金);

(三)勤工助学;

(四)特殊困难补助;

(五)学费减免。

(六)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

具体申请依据相关评选办法执行,说明如下:

1、本办法资助的学生,是指已录入我院正式注册接受教育、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

2、本经费用于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家庭变故学生的学费减免和生活困难补助。

3、本经费用于在校学生勤工俭学岗位补助。

4、本经费用于在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大病医疗的补贴。

5、本经费用于品学兼优、表现突出,为学院赢得荣誉并作出贡献的在校学生的奖学金。

6、本经费用于为省级或以上A/B类学科技能大赛、各类竞技比赛得奖学生而设置的奖学金

7、本经费用于为学院争得社会正面关注或荣誉、对社会做出贡献在校学生的奖学金。

8、本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助学金。

9、本经费用于学生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

三、贫困生资助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

(一)享受校内资助的在校贫困学生必须是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学习费用的学生。

(二)贫困生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书面向学校提出申请,如实详述家庭经济状况。

(三)贫困生必须出具家庭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乡镇办(街道办)或县(区)民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证明。抚养人下岗失业的要有当地的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证明;系残障家庭的,应有当地残联或民政部门证明;身患严重疾病的有医院证明;亡故的有当地公安派出所证明等。家庭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无力自救的有当地民政部门证明。

(四)贫困生申请书及证明材料送交本班辅导员,由辅导员在班级组织公开初审,着重调查核实该生在校期间的生活消费状况,写出书面意见并及时将初审后的材料交所在系汇总签署意见后送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

(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贫困生申请及证明材料后,进行复审。复审必须严格、公正、公平、公开。

(六)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不能通过复审的申请,予以退回。学生申请复审通过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拟定资助意见,提交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七)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调查研究后,根据情况作出资助的决定,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校内资助资金发放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整理发放数据,并在资格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内资助领导小组审核,报院领导批准,财务处发放。发放时,获得校奖学金学生需核对发放数据,确保准确无误。

五、纪律和责任

(一)申请校内资助的学生提供的有关材料必须真实,如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所获得的资助全额追回。

(二)辅导员作为学生申请校内资助的第一责任人,如出现学生申请材料的审查、核实不严,弄虚作假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三)各系、相关部门对符合校内资助条件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完毕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按时、足额进行资助,如有无故拖延、克扣、截留等违反资助规定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乐通118手机官网“洲胜”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学院“科教报国、启迪创新、成人成才”的办学宗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该奖项由学院出资设立,以“洲胜”二字命名的学院奖学金,属于校内资助。

第三条  “洲胜”奖学金面向我院注册在籍的全体学生。奖励对象为品学兼优、表现突出、为学校赢得荣誉或作出突出贡献的学生。

第四条  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掌握条件,严格执行评选程序。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当年被我院录取,名列文理科前列的;或在校学生上一学年成绩排名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50%,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上一学年担任院内各级、各类学生组织负责人,且任职满一学期,工作成绩显著的;或院内各级、各类学生组织成员,在上一学年参加活动积极,且表现突出的。

2.上一学年积极宣传学院,为学院赢得社会赞誉、树立良好形象,为学院发展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

3.上一学年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或志愿服务活动,表现突出,影响较大的;或上一学年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突出行为,受到学院或社会赞誉的。

4.上一学年在思想道德、发明创造、创新创业、技能学科竞赛、文体竞赛、社会贡献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产生较大影响的。

5.上一学年在综合素质方面表现优异、在社会实践等方面起到了榜样、示范作用,且在全院范围内产生良好影响的。

第六条  等级划分及奖励标准

特等奖1名:10000元/人;

一等奖12名:8000元/人;

二等奖36名:5000元/人;

三等奖60名:3000元/人;

奖励名额根据在校生规模变化适时调整。

第七条  奖学金采取个人申请和部门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年九月份申请、评审与发放完毕。

第八条  申请与评审程序

(一)本人申请:每学年秋季学期初,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即提交奖学金申请表、个人总结或事迹材料及相关证明。

部门推荐:学院各部门根据上述条件,填写奖学金推荐表、事迹材料及相关证明,报学生处。

初审及学院公示。各系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及对申请奖学金的学生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拟报学院的推荐名单,并在本系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部门推荐的名单由学生处牵头,团委、招生就业处等相关部门一起进行初审,初审后与各系部推荐名单一起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个人申请和部门推荐名单如有重复,则合并上报。

(三)奖学金审定。学院成立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学生处汇总全部奖学金初审名单报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审核后,经校内公示无异议,报董事长批准。

第九条  对于获奖学生,获奖材料交学生处存档,并由学生处代表学院向原所在中学进行通报,并向家长发贺信。

第十条  院办公室代表学院受理相关投诉工作,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核实,取消其获奖资格,收回该奖励资金和证书,并追究评审单位责任,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乐通118手机官网关爱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贫困学生的关爱,体现学院的人文关怀,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该奖项由学院出资设立,属于校内资助。

第三条  关爱助学金面向我院正式注册在籍且在校的全日制学生,资助重点是家庭贫困且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四条  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掌握条件,严格执行评选程序。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家庭经济困难。

(三)上一学年必修课无不及格现象。

(四)在学院组织参加的社会实践、各级各类竞赛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为学院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优先考虑。

第六条  等级划分及奖励标准

划分为三档:一档2000元/人,二档1500元/人,三档1000元/人。

关爱助学金采取个人申请和部门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年十月份内申请、评审分秋季与春季两个学期发放。

奖励金额及名额根据在校生规模扩大进一步调整。

第七条  申请与评审程序

(一)本人申请。每学年10月份,根据学校统一安排,提交家庭贫困证明材料、助学金申请表、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单、个人总结或事迹材料及相关证明。

部门推荐。推荐部门直接填写学生姓名、专业和相关说明材料报相关系部一起评审。

(二)名额确定。学生处根据校内助学金名额及在校生情况确定各系部推荐名额。

(三)初审及学院公示。各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及名额比例逐一审核,提出推荐名单,并在本系部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助学金审定。学生处汇总全部初审名单报学校助学金评审小组审核,经校内公示无异议后报董事长批准。

(五)备案。获得关爱助学金学生材料,由学生处存档备案。

第八条  学生处代表学院受理关爱助学金的相关投诉,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学生获奖资格,收回该资助资金,并追究评审单位责任。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乐通118手机官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

认定及管理办法(修订)

 

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及《安徽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教[2019]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认真做好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特制订本办法。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界定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原则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统一,确保公平公正。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三)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过程中,既要严格审查相关证明材料,更要注重学生在校期间的日常消费情况和平时生活表现;对于有缴费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缴费义务的学生不予认定。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

(一)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学生本人月生活费很低,且家庭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享受城镇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4、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5、父母一方或双方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它经济来源者;

6、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损失重大;

7、因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二)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学生本人月生活费低,且家庭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家庭享受低保的;

2、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3、无经济来源支持其正常学习的单亲家庭子女;

4、来自贫困和边远地区且无其它经济收入者;

5、因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三)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学生本人月生活费较低,且家庭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家庭收入较低,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2、家庭遭受自然灾害,造成损失,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3、因其它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设立学院、学院资助管理部门、系和班级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一)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领导、监督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三)各系成立学生资助认定工作组,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或主任助理为组长,学生秘书、专职辅导员等相关人员为成员,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审核工作及各种资助项目的评审。

(四)各年级(或专业、班级)成立学生资助认定评议小组,辅导员为组长,班长、寝室长及其他学生代表为成员。资助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资助评议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及各种资助项目的评议工作。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新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入学教育和军训期间进行。认定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一)提前告知。学院每年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到各系领取《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如实填写。上学年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仍需提交《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二)个人申请。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将填写完整的《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提交至各系辅导员处。

(三)各班级学生资助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对照学院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进行审核。

学生资助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要精准分配资金名额,明确重点受助学生,不能搞简单的划比例、“一刀切”,要科学合理分配名额和资金。应将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国家助学金应当按照最高档次或标准给予相应资助。

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隐私。宣传学生励志典型事迹,涉及到受助学生的个人信息,应征得学生本人同意。

(四)各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资助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询资助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变更。

(五)学生资助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向所在系学生资助工作组提出质疑。学生资助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生资助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提交书面材料向学生处提请复议。学生处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审核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组审批。

(七)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院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

六、认定工作的检查与监督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学生处、财务处加强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

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则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各系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作出调整。

七、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享受本学年提供的相关资助。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实,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乐通118手机官网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校内学生勤工助学管理,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尤其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劳动精神、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精神,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称办法)。

第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是指学生在学校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三条  校内勤工助学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师生”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激励、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院在籍在校生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学院相关部门开展勤工助学工作,协调学院人事处、学生处、财务处、用人部门等单位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协调工作,加强对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条 明确勤工助学相关管理部门的岗位职责,具体:

(一)人事处负责统筹设置学院勤工助学岗位,指导相关部门进行岗位申请;审核用人部门岗位职责;参与学生勤工助学考核。

(二)学生处参与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薪酬标准,负责发布招聘信息,参与勤工助学岗位招聘,负责收集用人部门的考勤及薪酬统计,参与勤工助学学生考核。

(三)用人部门负责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制定勤工助学岗位职责,负责人勤工助学学生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以及日常管理,负责提交勤工助学学生考勤以及薪资统计,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考核。

(四)财务处负责按照相关规定标准,规范发放勤工助学学生的薪酬。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与管理

第七条 设岗原则

(一)学院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按照统筹安排、循序渐进的原则,以助理图书管理员、助理实验实训管理员、助理公共服务管理员、助理财务统计员、助理学生管理员等岗位为主,辅助相关部门做好岗位工作,不能完全替代原部门的岗位人员。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八条 岗位类型和申报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岗位,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按学期申请和聘用。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用人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交书面需求申请。

第九条 岗位招聘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勤工助学岗位招聘宣传,指导报名的学生填写《我院校内勤工助学申请表》,并协同用人部门组织招聘,招聘结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面向全院公示,并报备学院人事处。

第十条 岗位管理

(一)用人部门需安排专人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制定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职责,对在岗学生进行统一培训、管理和考核,强化安全教育,加强职业劳动教育,规范有序开展勤工助学各项工作。

(二)加强日常管理与考核。每月填报《我院学生勤工俭学考勤表》,配合资助中心开展学期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考核。

(三)相关岗位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保障勤工助学学生的权益。用人部门必须按照学院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组织开展必要的业务培训和安全教育。不得组织勤工助学学生参加缺乏安全保护措施、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四)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规定,服从用人部门管理,严格操作流程,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第四章 勤工助学薪酬标准及支付

第十一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按照《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薪酬参照合肥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

第十三条 学生参与勤工助学,其劳动薪酬由用人部门报学生资助中心审核,报院领导审核批准后,由学院财务处发放。学院组织的校内勤工助学活动薪酬按月足额打入学生银行卡。

第五章   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