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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工作条例
第一条 咨询人员应做到热爱学生,热爱学院心理咨询工作,努力钻研专业知识,不断提高咨询技能。
第二条 咨询人员应严格按科学态度和专业要求工作,准时上岗,做好咨询记录和交接班工作,定期进行案例讨论和工作总结。同时,了解我院学生的特点和心理状况,将心理健康教育和学院实际相结合,有效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咨询人员要用学生理解的语言,向来访学生解释我院心理咨询工作的性质和范围,以及来访学生的自身权利,帮助学生正确认识心理咨询的意义。
第四条 咨询人员必须平等对待学生、信任学生,在与来访学生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工作。同时,在咨询中咨访关系应该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不得强迫大学生进行心理咨询。
第五条 咨询人员应遵循教育发展的规律向学生提供帮助,立足于启发学生自己认识自己,自己接纳自己,自己帮助自己,自强自立,健康成长。
第六条 心理咨询工作中的有关信息,包括个案纪录、测验资料、信件和其他资料,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作为档案存档。
第七条 咨询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性原则。在没有危及到他人和自己的生命安全的情况下,对来访者的有关资料、档案予以保密,违者承担相应的道德和法律责任。
第八条 咨询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滥用心理测验,必须遵守中国心理学会心理测量专业委员会颁布的《心理测验工作者道德准则》,按心理测验的规范进行,科学、客观地使用测验结果。
第九条 在心理咨询工作中,一旦发现来访者有危害自身和他人的情况,必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必要时应通知有关部门或家属),但应将有关信息的暴露程度限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条 咨询人员必须了解学生心理咨询的局限性和自身的局限性,在自己的职责和能力范围内开展工作;对自己不能解决的问题,必须及时转介,推荐其他合适的专业人员予以解决,或建议学生到校外相关部门接受咨询或治疗,转介时要耐心做好学生的工作,不给他们增添心理负担;对学生提出的超越自己职责范围的要求,不能予以满足。
第十一条 咨询人员必须始终注意保持和来访学生关系的纯洁性,不得与来访学生及其家长建立心理咨询和教育关系以外的其他关系,否则应立即停止咨询或转由其他咨询员继续咨询工作。
第十二条 咨询人员不得收受和索取来访者及其家长任何物质报酬和馈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