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共青团组织积极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青年作为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党建带团建,团建促党建”工作的重要切入点,是党对共青团提出的要求,也是共青团作为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在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为使推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依据《党章》、《团章》、《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推优工作在院党总支和院团委的统一领导下,以基层团支部为单位进行。各基层团组织要高度重视推优工作,学院团委将把推优工作作为考察各基层团组织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三条 推优工作原则上每年举行两次,一般安排在4月和10月。推优时间超过一年半的推优对象需要重新推荐。
第二章 推荐对象及基本条件
第四条 推荐对象为年龄在18至28周岁、志愿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并已提交入党申请书、参加学院党校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的共青团员。
第五条 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要真正把团员中的先进分子推荐给党组织。推优的具体条件如下:
1、政治立场坚定,思想表现良好。能够认真履行和正确行使团章规定的团员义务和权利,热爱中国共产党,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入党动机端正,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递交入党申请书,按时提交思想汇报,并定时向组织汇报思想动态。
2、品德良好,成绩优异。遵守校规校纪,一年内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爱集体,乐于助人,在学习、工作、生活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学习态度端正,最近一学年所修课程中考试无挂科,学年综合测评排名在班级前三分之一内。
3、服务意识强,每学期参加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五个小时以上。
4、作为学生干部,工作认真负责,踏实肯干,热心为同学服务,有一定的大局观念和服务意识;作为普通学生,能支持院、系、班级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各项学生活动,热心集体事务,为学院做出突出贡献。
5、除上述要求外,还需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省市级表彰的先进个人;
(2)在各级(国家级、省市级、校级)比赛中取得等级奖;
(3)获院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及“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各类先进集体的主要骨干及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成员;
(4)各级各类奖学金获得者;
(5)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团员。
第三章 推优工作的基本程序
第六条 各团支部要严格按照推优的基本程序和学院的推优工作部署开展工作,将优秀团员推荐给党组织。推优的基本程序如下:
1、团员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后,党组织及时将其情况通知所在共青团组织。共青团组织应及时登记相应资料,进行培养考察,考察期一般为半年至一年。
2、考察期满后,团支部要召开支部大会,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在培养考察期间的表现并进行民主评议。团支部根据民主评议的情况提出意见,确定推荐对象并填写《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报上级共青团组织审定,同时向所在党支部汇报。
3、上级共青团组织对推荐对象作进一步考察审核同意后,由推荐对象的所在团支部正式向党支部推荐。
第七条 团支部和上级共青团组织在形成推荐意见时,都必须经过委员会集体讨论,按照组织原则做出决定。在意见严重不一致时,应暂缓作出决定,待对推荐对象作进一步培养考察后再进行讨论决定。
第八条 党组织对共青团组织推荐的发展对象,应在接到共青团组织报来的《团组织推优入党推荐表》半年内讨论研究,并将讨论结果通知共青团组织。
第四章 推优工作的要求
第九条 高度重视。在推优工作中,班级应通知本班党员参加班级推优工作会议,使本班党员深入到班级,指导推优工作的进行。各班的党员要全面掌握推优工作的进程,具体指导团支部的推优工作。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处理,并及时向党支部反映。真正推选出具有鲜明时代特色,在团支部中叫得响、过得硬、看得见、学得着的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
第十条 民主推荐。各系部团组织每次推荐名额不得超过系部团员人数的6%。推优工作是一项极其严肃认真的工作,各团支部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严格按照要求,通过自下而上层层推荐,择优确定推荐人选。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团员的半数,因故不能到会的团员应向团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到有效票数内。
第十一条 求真务实。在推优过程中,严禁拉帮结派、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若出现违纪问题,除取消相关责任者在校期间的推优资格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团内处分。
第十二条 精心组织。各团支部要按照院团委的总体规划安排,迅速准确做好推选人的材料报送工作,整理好推优会议记录和团组织推优入党推荐表,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上报院团委组织部。
第十三条 各支部推优工作要接受本团支部全体成员的监督,各成员有权利和义务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