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本专科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本专科生是指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四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条 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并下达。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20日前,高校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教育部门。省级教育部门审核、汇总后,于11月10日前统一报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 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通过银行卡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安徽省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本专科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本专科生是指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五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安徽省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2-1)。
第六条 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并下达。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细则,并抄送省级教育部门。高校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九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1月10日前,高校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教育部门。省级教育部门于11月30日前批复。
第十条 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通过银行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安徽省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本专科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本专科生是指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下同)在校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安徽省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3-1)。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
第六条 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民族院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七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我省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2000元、3000元、4000元,各高校可结合实际分为2-3档。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细则,并抄送省级教育部门。高校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送省级教育部门。
第十一条 高校原则上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中。
第十二条 高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关于开展2021年度“洲胜”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系部、处室:
2021年度“洲胜”奖学金评审工作即日起开始进行,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名额分配
(一)19级20级注册在籍学生合计推荐17名,其中电子信息系拟推荐4名,经济管理系拟推荐4名,汽车工程系拟推荐2名,建筑工程系拟推荐2名,人文艺术系拟推荐3名,其他处室合计拟推荐2名。
(二)21级名列文理科前列的新生拟推荐2名。
二、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当年被我院录取,名列文理科前列的;或在校学生上一学年成绩排名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50%,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上一学年担任院内各级、各类学生组织负责人,且任职满一学期,工作成绩显著的;或院内各级、各类学生组织成员,在上一学年参加活动积极,且表现突出的。
2.上一学年积极宣传学院,为学院赢得社会赞誉、树立良好形象,为学院发展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具体指参与学院招生宣传,且成效明显。
3.上一学年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或志愿服务活动,表现突出,影响较大的;或上一学年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突出行为,受到学院或社会赞誉的。
4.上一学年在思想道德、发明创造、创新创业、科技竞赛、文体竞赛、社会贡献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产生较大影响的。具体指获得省级以上奖励、发表论文、获得专利证书等。
三、等级划分及奖励标准
一等奖1名:10000元/人;
二等奖3名:5000元/人;
三等奖15名:2000元/人
四、评选方法
(一)学生个人申请,填写奖学金申请表(附表一),系部根据学生申请材料确定拟推荐名单并进行公示;
(二)各处室根据上述条件,填写奖学金推荐表(附表二)、事迹材料及相关证明;
(三)学生处汇总全部奖学金初审名单报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审核,确定一、二、三等奖人选,经校内公示3日无异议后,报董事长批准。
五、奖励方法
(一)召开表彰大会颁发证书及奖金。
(二)宣传报道获奖学生事迹。
六、材料报送及要求
各系各部门应根据本评选细则,认真做好“洲胜”奖学金的评选与推荐工作,于9月18日前将申请材料报学生处。
附件:一、“洲胜”奖学金个人申请表
二、“洲胜”奖学金部门推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