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32号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对学校的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我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并结合我院实行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我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三条:教代会及教代会代表,应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团结、群策群力,促进我校改革和建设,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为办好特色鲜明的高职院校而努力。
第四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在本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院长工作报告,讨论学院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院长颁布施行;
(三)讨论、提出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评议、监督学院各级领导干部。
第六条:院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学院领导和行政部门应认真对待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七条: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教职工代表以各教学单位、部门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差额选举产生。凡我院教职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院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院以教学为主的特点,其中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左右,女教职工代表应不少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四十。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单位或部门,其代表资格自行停止。教代会代表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销、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教代会代表。由各种原因造成代表缺额的,按照民主程序增补。
第九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按照教代会规定程序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
(二)就大会议程充分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参加表决;
(三)对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二)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在建设优良校风、学风中起带头作用;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发挥桥梁作用;
(四)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大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换届时,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大会执委会成员应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跟着换届走。
第十三条:全体代表会议,一般每学年召开一次。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由大会执委会作出决议并向代表说明。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由大会执委会作出决议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全体代表会议。
第十四条: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执委会审定。
第十五条: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全院各教学单位、部门和全体教职工对教代会上通过的决定,应认真执行。
第十六条:教代会代表原则上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选举团(组)长一名。
第十七条: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或举行有关人员的专题会议,其任务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部门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落实提案的情况,以及大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五章 筹备与召开
第十八条 教代会换届会议,应成立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主持筹备组织工作,届中会议由本届教代会执委会或学院工会主持筹备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门工作机构。
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工会工作的负责人、工会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九条 教代会筹备工作
(一) 教代会换届时,制定会议正式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的产生条件、名额分配、选举办法、代表组划分;
(二) 教代会换届时,提出大会主席团、执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名单和产生办法,提出专门工作组组成方案;
(三) 征集会议提案,并对提案进行归纳、整理、审查、立案;
(四) 围绕学院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针对改革、发展、管理、分配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由工会提出会议中心议题,报学院党委审定;
(五) 将须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通过或者决定的文件在会前印发给代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并报学院党委审定;
(六) 教代会安排民主评议干部时,参与制定民主评议干部方案;
(七) 拟定会议日程和各项议程;
(八) 做好会议的其他筹备组织工作;
第二十条 教代会换届时,应召开预备会议。教代会预备会议的主要议程为:
(一) 向大会报告本届教代会的筹备情况;
(二) 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三) 通过大会主席团成员名单和秘书长名单;
(四) 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五) 通过、决定大会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正式会议的主要议程为:
(一) 听取审议院长工作报告;
(二) 听取教代会工作、工会工作及各专门工作组工作报告;
(三) 听取学院财务工作报告、发展规划方案、薪酬改革方案等有关改革方案和工作报告;
(四) 确认闭会期间决定事项;
(五) 表决大会决议、决定和方案及其他事项;
(六) 换届时,选举产生执委会。
(七) 换届时,通过专门工作组组成人选;
(八) 如有增补、替补代表事项时,做关于代表增补、替补情况的说明。
第六章 提 案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和教职工群众就学院发展规划、制度建设、党政管理、教学科研、人才队伍建设、工资分配、人事制度、民主管理与监督、生活福利、后勤服务等方面提出的议案。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组应在教代会召开前30日发出征集大会提案通知,并将提案表印发给全体教代会代表。
提案应一事一案。
提案可由一名教代会代表提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教代会代表联合提出,也可由代表 组提出。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组收到教职工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分类、整理。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提案工作组对提案进行审查并提出立案意见。提案立案的原则是:符合党和国家以及各级党政主管部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属于学院职权范围内处理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由提案工作组根据提案内容,分送学院党政相关负责人批转承办部门落实。
承办部门对提案提出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认真整改落实,对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以落实的提案,应做出合理的解释和答复。
第二十六条 提案工作组应对提案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建立信息公告发布平台,及时发布提案处理的相关信息。
提案承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并征求对提案办理的意见。
提案工作组应向教代会作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处理工作的报告。
第七章 决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 凡属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都须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或审议。需做出决议或决定的应做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决议、决定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决议、决定的时间,决议、决定的事项,大会对决议、决定的意见和表决结果等。
第二十八条 决议、决定的形成一般须经过下列主要程序:
(一) 起草决议、决定(草案);
(二) 将决议、决定(草案)交各代表组讨论,征求意见;
(三) 大会主席团集中讨论各代表组意见,对决议、决定进行修改;
(四) 召开大会对各项决议、决定分别表决。重大事项应投票表决;
(五) 宣布各项决议、决定的表决结果。
第二十九条 学院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和落实教代会形成的各项决议、决定。教代会执委会和学院工会负责对决议、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决议、决定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学院相关负责人和职能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教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应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三十条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形成的决议或做出决定的事项,未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在教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订时,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一) 由学院分管负责人或承办部门向教代会提出修改决议、决定的建议;
(二) 由教代会执委会召集教代会代表团组长、专门工作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
(三) 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应通过教代会临时会议,就决议、决定的修订进行投票表决,同时做出新的决议、决定。
第八章 闭会期间工作
第三十一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学院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并报经学院党委同意,可以提前、延期或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三十二条 执委会会议或专门工作组、代表组负责人联席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委会联系有关专门工作组与学院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需要教代会审议的事项,经相关专门工作组审议后,由执委会研究形成决议,向下一次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三十三条 专门工作组在闭会期间对教代会有关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和提案的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参与学院有关行政部门对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调研论证;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收集整理教代会代表对有关议案的意见建议,为修改议案、决议提供依据等。
第三十四条 学院工会应为教代会代表、执委会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可建立代表视察、质询、督查、听证等制度和执委会列席校长办公会、教职工接待日、提案督办等制度。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工会负责解释。